【学校规章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管理补充规定
校招就字〔2009〕299号
关于印发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
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管理补充规定》的通知
各院、系、直属单位,机关各部、处、室:
为进一步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的管理工作,依据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》(校研字〔2009〕285号),学校研究制定了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管理补充规定》,现予印发施行。
特此通知。
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
主题词:研究生 就业 规定 通知
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管理补充规定
为进一步做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的管理工作,根据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》,特做以下补充规定。
第一条 对 于硕士研究生,获得硕士研究生结业证书,要求进行就业派遣的,可以纳入当年硕士毕业生派遣计划,办理《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》(以下简称《报到 证》),《报到证》上学历为“硕士生结业”;派遣后两年内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,可申请重新办理《报到证》,学历改为“硕士生毕业”,但不可更改就业方 案的年份(即仍与原结业证书年份一致)。
第二条 对于硕博连读研究生(包括直博生),转博当年不再纳入当年硕士毕业生派遣计划。若博士学习期间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,要求进行就业派遣的,可以纳入当年硕士毕业生派遣计划,办理《报到证》。
第三条 对 于博士研究生,获得博士结业证书,要求进行就业派遣的,可以纳入当年博士毕业生派遣计划,办理《报到证》,《报到证》上学历为“博士生结业”;派遣后两年 内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,可申请重新办理《报到证》,学历改为“博士生毕业”,但不可更改就业方案的年份(即仍与原结业证书年份一致)。
第四条 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上报分别在每年的3月和6月进行,若申请当年的毕业(结业)派遣,则分别须在当年的3月之前和6月之前。就业计划上报后不能删除、不能补报。
第五条 以上条款适用于统招统分(包括自筹经费)培养的研究生。
第六条 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。
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